醉駕交通肇事逃逸處罰
在我們現實生活,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是對我們自身安全起見,也是對別人生命權的尊重,但是往往有一些不負責任的司機會選擇醉酒駕車。下面就讓法律快車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醉駕交通肇事逃逸處罰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醉駕交通肇事逃逸處罰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原來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條例規定;
1、肇事后逃逸的,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2、吊銷駕駛證,兩年內不準申領駕駛證;
3、因逃逸致使受害人死亡的,依據刑法規定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般情況下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處罰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關于酒后駕車的最新解釋是: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重大交通事故是前提,構成犯罪是統稱。這是刑法修訂后給予執法者自由裁量的重要改變。這里沒有講“肇事”,就是將酒后、醉駕從交通肇事罪中否認出來,排除了“交通肇事過失犯罪”。所謂構成犯罪是以行為人主觀構成和客觀結果論的詮釋。
二、肇事逃逸情況分類
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明知自己發生了交通事故,為逃避事故責任,故意逃離事故現場,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一種違法行為。有兩種情況:
1、人和車都在事故發生后逃離事故現場;
2、棄車逃逸,即當事人將車留在現場,人逃離事故現場。
三、醉駕逃逸和普通交通肇事逃逸處罰的區別
1、交通肇事逃逸,即使致人死亡,判例中最高的刑罰是有期徒刑15年;而一旦發現是酒駕肇事致人死亡,有可能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該罪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或死刑。
2、醉駕肇事逃逸處罰。醉酒駕駛,并造成一死一傷,不排除有可能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那么,醉酒駕駛并逃逸,到底是定交通肇事罪還是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要視具體的案情而定。”同時,根據《關于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規定,行為人明知酒后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應依法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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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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