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人不可以代書遺囑。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在代書人、見證人的資格問題上,要審查其是否屬于不得作為代書人、見證人的人。如果見證人或代書人屬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三類人員中的任何一類,代書遺囑即應是無效遺囑。在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代書人和見證人共計是兩人以上,且代書人和見證人均屬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所規定的三類人中的一類,此時的代書遺囑系無效遺囑。
根據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